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称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地坪产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译名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Federation Flooring Industrial Branch。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全国从事地坪材料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咨询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在地坪行业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地坪产业的市场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分支机构,遵守联合会章程,接受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主要工作在联合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主要包括:
(一)党建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会党委的要求,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
(二)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及联合会制定的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做好产业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努力争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
(三)以责任担当创新服务功能,围绕联合会“十三个全面提升”要求,践行建材行业“宜业尚品、造福人类”新发展目标。
(四)开展地坪行业统计和信息服务。对行业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行业发展趋势,并有针对性地为行业、企业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
(五)组织地坪行业技术力量对关键产品、共性技术的研发与攻关,提升行业创新投入力度; 加强地坪行业科技成果共享和产业化等服务工作,提升行业产品技术装备水平。
(六)推进地坪行业产业链绿色化,全面提升地坪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七)推进地坪行业标准的系统化,加强标准制修订及创新。积极开展地坪行业产品、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等标准的申报、制修订,加强新标准的宣贯实施,提升行业标准质量水平。
(八)组织开展地坪行业品牌活动,利用相关媒体宣传行业政策,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推广地坪产业优秀典型。提升地坪产业自律水平,提升地坪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感。
(九)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联合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评价。
(十)组织开展地坪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际行业有关组织和有关活动,提升行业国际化水平。
(十一)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工作规则”;
(二)自愿加入本分会;
(三)在地坪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审核通过;
(三)由联合会授权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分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分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工作规则和各项规定;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对行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有效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分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
(一)会员大会由本分会的全体会员组成,为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
(四)本分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任期与联合会会员大会同届。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三十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有百分五十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 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有关处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条件: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口碑;
(三)遵守本分会工作规则,执行本分会决议,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分会的工作,认真履行理事的职责和义务,能够认真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团结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 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派出的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需书面通知本分会,报理事会备案,并由秘书处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程序:
(一)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与联合会主管部门商议确定换届事项;理事会因特殊情况自身不能召集,可由联合会指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二)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的换届方案,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联合会主管部门审查;
(三)经联合会主管部门同意,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
理事连续二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按照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结果通过。本分会负责人在选举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联合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提议,或者有百分之五十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规则中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中的(一)、(三)、(四)、(五)、(六)、(七)、(八)、(九)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连续二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有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五章 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负责人的具体任期为: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住会)、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建材行业情况,具有开拓创新、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和大局意识,有胜任与驾驭全局工作的领导能力,有较强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经营管理能力,在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热心协会工作,热心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本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符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任职或继续任职规定;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兼职并出具现实表现和廉洁从业结论性意见。
(六)身体健康,正常履责,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协会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本分会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部分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设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设一名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副理事长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月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分会设副秘书长一名,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负责人人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本分会理事会酝酿推荐提出,报经联合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应为专职,情况特殊时,报请联合会主管部门另行审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业务支出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教育培训等活动的支出。
(二)召开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工作会议的支出。
(三)开展其它业务活动的支出。
(四)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五)税费支出。
(六)其他合法支出。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按照联合会有关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并按照联合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联合会的监督。理事会上公布本分会年度收支明细,会员大会上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或保险、福利待遇,按照联合会有关分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联合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联合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联合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联合会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联合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 经2022年3 月11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会员大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