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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遴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7 浏览量:18 来源:地坪协会

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地坪行业的产业发展,推动地坪行业绿色低碳安全高质量建设,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市场竞争力,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地坪产业分会组织开展“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遴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地坪产业分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范围包括地坪材料商、地坪施工商、地坪设备商

(一)地坪材料商:以材料制造企业为主,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优良的产品质量、能够承担环保和安全社会责任、注重科技和人才发展、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与管理。

(二)地坪施工商:以自行施工企业为主,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健全的施工团队、保持优良的产品质量、能够承担环保和安全社会责任、注重科技和人才的发展、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与管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设备优良、健全有效的施工现场管理。

(三)地坪设备商:以施工设备、工具制造企业为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优良的产品质量、能够承担环保和安全社会责任、注重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与管理等。

   第四条 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选内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合法的注册商标(对地坪材料企业、地坪设备企业);

3、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生态环境未受到行政处罚,无正在被责任诉讼案件处理中;

4、所申请企业的产品近三年质检机构抽检合格或近三年完成的地坪工程均验收合格。

(二) 申报单位应针对审查细则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为申报之日起近三年的材料且均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申报内容包括:

1、《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三证合一的还应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对地坪材料企业、地坪设备企业)

4、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

5、保持产品或工程质量优良的有效证明;

6、绿色制造环保、职业安全等社会责任的有效证明(如绿色项目、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

7、注重科技与人才的有效证明;

8、良好的经营业绩的有效证明;

9、良好的客户满意度有效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所获荣誉、企业所获信誉等级等证明)。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分会于每年7月底通过分会网站、微信平台等方式公布启动年度年度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遴选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底。

第七条 申报单位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地坪产业分会申报并完成基本条件自我评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遴选程序

(一)地坪产业分会秘书处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完成文件初审,形式审查主要核实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二)初审后,地坪产业分会秘书处组织成立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遴选工作专家审查组

(三)专家依据相关细则进行复审;

(四)专家复审后,即由地坪产业分会秘书处统计结果。

第九条 遴选结果公示与审批

(一)地坪产业分会秘书处将遴选结果在分会的官网、微信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异议提出者需提供相应证据,向分会秘书处提出复审意见,秘书处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并向异议者反馈复审结果。

(三)公示无异议,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地坪产业分会予以发文认定,并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遴选工作由分会秘书处组织实施,组成人员为专家库成员及分会秘书处有关人员3-5人组成,其具体职责为:

(一) “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细则的编制;

(二) “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遴选工作专家审查组成员的选取; 

(三) “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申报受理、审查工作的组织及监督管理;

(四)受理、审核及处理遴选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遴选工作审查组专家的组成原则:

(一) 以分会专家库专家与相关绿色评价工作专家相结合原则,必要时也可邀请相关的从事研发、生产、应用、质量与管理、第三方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二) 专家人数应为单数,有效人数不少于7人;

(三) 须回避对其所属企业及关联企业的评审;

(四) 专家组成员需签署“遵守公正性和保密性声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称号:

(一)申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二)被列入相关主管部门督查、监察整改名单的;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企业停产超过12个月或被依法终止的;

(五)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六)自愿申请退出的。

第十三条 被取消“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称号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获得“地坪行业绿色制造标杆”称号后开展的宣传工作,须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地坪产业分会对获得“地坪行业绿色标杆”称号单位会择优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推荐。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地坪产业分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地坪产业分会